新冠肺炎疫情不仅给广大人民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侵害,也对正常的生产、生活产生了极大影响。为及时预判疫情及疫情防控对消费合同类纠纷涉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北京市一中院近日开展调研,以期为疫情防控期间消费合同纠纷化解提供法律指引,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次疫情暴发正值春节消费旺季,受疫情影响,全国各地相继采取出行限制、聚集限制、旅行限制等疫情防控举措,提前制定的聚餐、旅行计划将主动或被动地做出变化,涉及的消费服务合同在履行上会客观上存在一定障碍,这些都极大增加了产生消费合同纠纷的可能。
针对这些涉服务合同领域易发生的消费合同纠纷,北京市一中院进行了法律分析和提示。
焦点1:预定的酒店去不了,定金能要回来吗?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受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消费者在疫情发生前与商家订立餐饮住宿消费合同,但疫情发生后导致消费合同履行不能的,依法应认定发生不可抗力,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餐饮住宿的预订一般情况下需要交付定金,在认定疫情及疫情防控举措对该消费合同构成不可抗力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返回其交付的定金。
如果餐饮住宿合同的订立发生在疫情及疫情防控期间,双方对疫情及疫情防控举措可能产生的影响应该有基本的把握,不属于不能预见的情况,无其他正当理由,双方不得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条款,消费者不得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定金;经营者不得以服务成本增加,主张增加服务价款。
焦点2:旅游无法成行,哪些费用属“不可退”?
因疫情及该防控措施导致旅游合同不能履行的构成不可抗力。依据旅游法第67条之规定,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另外,关于旅游合同解除后,在认定组团社扣除的费用是否属于“不可退还”的费用时,强化组团社的举证责任,同时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原则,平衡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焦点3:出行受限,退票是否受阻?
客运合同即旅客运输合同。本次疫情发生前后,受疫情及疫情防控举措的影响大量客运合同出现履行不能或履行障碍。为此,铁路运输部门5次出台相关免费退票措施。民航部门也先后下发免费退票通知,乘客在2020年1月28日0时前购买的机票,按相关要求,在飞机起飞前可免费办理退票,不收取任何费用。铁路运输部门及民航部门接受符合按照其通知政策规定的消费者免费退票。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表示,在法律上,这被视为双方对客运合同的变更、解除达成一致,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予以尊重。另外关于并未包含在上述通知政策中的乘客或者上述政策出台前已办理完退票的乘客能否要求承运人返还其退票费用,北京市一中院认为仍需要考察乘客变更、解除客运合同是否受到了疫情或疫情防控影响,是否导致了合同不能履行。若疫情或疫情防控对客运合同的履行构成了不可抗力,即使不在相关政策范围内的乘客仍有权主张解除客运合同,不承担退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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