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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祖蓝方回应cos葫芦娃被判侵权 相关纠纷及争议均与其工作室和王祖蓝无关
2020-08-07 10:40:16   来源:中国经济网百家号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安徽卫视和世熙公司构成侵权,要求立即停止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并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10万元经济损失及2000元合理支出。

7月14日23时51分@王祖蓝工作室 在微博发布声明回应“cos葫芦娃被判侵权”的报道。

声明称,2016年王祖蓝在参加一档综艺节目时,并未以“葫芦娃”形象进行cosplay表演,网络上有关微博账号转发的配图也并非王祖蓝本人在节目中产生的演出内容,因网络配图引发的相关纠纷及争议均与其工作室和王祖蓝无关。

案件回顾

在安徽卫视的《来了就笑吧》综艺节目中,有演员模仿《葫芦娃》表演,还使用艺人王祖蓝曾cosplay成“葫芦娃”造型的视频片段。然而,这段表演并未取得葫芦娃的版权方上影厂的授权。2019年7月,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上影厂”)起诉了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以及节目制作方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熙公司”)。

上影厂起诉称,其系“葫芦娃”著作权人。“葫芦娃”系国内外熟知的经典卡通形象,具有极高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上影厂认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安徽卫视认为,他们采用葫芦娃的形象并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仅仅是对葫芦娃形象的创造性使用,不仅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反而对“葫芦娃”形象起到了推广的作用。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来了就笑吧》中的表演,演员表演采用的服装造型虽然在发型、脸型上与涉案作品存在一定差异,但经比对演员使用的大型半身图案、服装配饰均与涉案作品相同,而涉案作品中人物形象的眉眼造型、服装配饰占据涉案作品的比重较大,是区别于其他作品而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体现,可以认定涉案综艺节目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侵害了上海电影制片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网站截图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双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影厂的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时间间隔、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被告虽主张已经下架涉案节目,但在庭审时仍然能够在线观看,并未及时停止侵权,客观上扩大了损害结果。

综上,法院酌情确定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关键词: 王祖蓝 葫芦娃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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