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温州,一段“婴儿在游泳池内溺水3分钟无人察觉”的视频引关注。视频中,一幼儿在婴儿馆游泳过程中,无人看护的情况下,身体脱离游泳圈,在水池中挣扎近3分钟。最终,有人发现婴儿溺水,将其救出,并展开紧急抢救措施。11月13日,该店店长表示,事发于9月28日,孩子母亲当时在玩手机,店员工作忙碌,未及时发现。婴儿住院一周后出院,目前双方正就赔偿事宜进行商讨
其实站在法律角度分析婴儿在游泳池中溺水事件,监护人与游泳店之间建立的是服务合同,在履行服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属于侵权和违约竞合的法律关系,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均有过错,游泳店的过错较大,作为服务机构更应当有风险意识,并应当规范服务过程,预防意外事故发生。而作为监护人,此服务合同并非完全的委托监护,在服务过程中监护人也在场同时监护,自己忽略了监护的责任,自身也有过错,可以减轻游泳店的责任。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服务合同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害的,可以向游泳店主张赔偿违约损失,但也要考虑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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