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部分网友觉得这样规定还是大有纰漏,没有从彩礼的由来和作用以及当今社会彩礼的作用变化来看待,没有从根本上去判定,作用有限,尤其是在男女平等日的今天,甚至女以此而更甚于男以致男方处于劣势,这样的判定依据过于简单。
笔者认为,第三项有很多疑问,怎么样才算生活难?每个人对困难的标准不一样,个人生活很富裕,说自己生活很困难,有的人真的是因为付了高额的彩礼而生活吕不韦间,所以第三项,对于贫困的标准认定需要一个合理的解释。
彩礼是千百年来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和美德,也是一个期至,违背了这个习俗,什么事都不好办,另外提醒大家的是,结婚一定要慎重而行。
彩礼根据每个地区的习俗不同,所以礼金的数也不同,彩礼它代表着很多意义,彩礼一定要是男方家和女方家友好协商的事,是心甘情愿的事!
律法的规范是约束那些恶意索要彩礼或骗婚等行为,笔者觉得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现在提倡男女平等,又要求子女都有赡养义务,就应该对彩礼加以规范,应该公平的赡养老人。彩礼是一定要给的,不过要视男方经济条件。先不说辛辛苦苦养大的女儿,就是到男方家,养儿育女、操持家务、孝敬父婆,太不容易了,要彩礼是天经地仪的。
彩礼要给,但不是过分索取,本来结婚是喜事,因为彩礼闹得双方不愉快,就算结了婚以后一个屋檐下怎么好生活相处?
有网友疑问:办了婚宴没领证,但是婚后把彩礼全用于日常生活了,这种情况下离婚还需要归还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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