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望所归的民法典,1月1号就要正式实施了。
法院支持这三种情况下返还彩礼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那就有人问了,第三条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我想有个后代,然后付彩礼娶个媳妇,等到孩子生了,我可以去起诉因为生活困难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允许,于是拿回彩礼-离婚=白睡个媳妇+有了自己的后代,整个过程分文未花,还免费使唤了几年。
其实出现需要退还彩礼的差不多总结为:一,恶意骗彩礼。二,收彩礼后,两人实在处不来。三,结婚前严重变故。从身边的情况来说,绝大部分过了彩礼环节也就结婚了。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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