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女童模仿《熊出没》坠亡,动画片制作公司被判赔偿6.6万元”的消息在网络流传。
不少网友表示难以理解,但事情真的是这样吗?
我们先来看下女童坠亡的事情经过。
根据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坠亡事件发生在2018年7月26日上午。
死者(杜某)父母称,当天,杜某(8岁)与丁某(6岁)在家中玩耍。除两个孩子外,杜某的母亲黄某也在家中。当天12时左右,杜某模仿《熊出没》动画片中的熊大、熊二在身上绑起绳子往下跳的情节,用绳子捆绑并进行攀岩游戏玩耍。结果,杜某从家中窗户跌落受伤,当即被送往都江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但还是于2018年7月29日死亡。
事发后,杜某父母将当天一同玩耍的丁某(6岁)及《熊出没》制作方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杜某因被丁某推搡,从家中窗户不慎跌落”,同时玩耍是“在模仿动画片《熊出没》的游戏”。
对此,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杜某的监护人即本案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同时指出,“结合本案中死者杜某年仅8岁,其父母亲身患残疾,父亲靠打工为生。对于此类家庭中,孩子因疏于父母照顾,对电视中播放的动画片等缺乏正确认识,极易导致悲剧发生。根据本次事件中造成杜某死亡的作用力大小,法院确定以二原告承担80%的责任、二被告各自承担10%的责任为宜。”二被告应分别支付赔偿款66387.55元。
但案件并未结束。两被告不服判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撤销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重审时,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追加了两被告参加诉讼,为丁某的父母。
此次审理中,原告以与华强方特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了对该公司的起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但在判决书中,法院仍对华强方特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认定。
法院认为,华强方特公司制作的《熊出没》作品中的部分危险情节、画面虽有警示文字提示,但该警示方式,不足以对观看动画片的幼童起到警示作用,华强方特公司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具体责任比例为,死者杜某父母承担80%的责任,一同玩耍的丁某及其父母承担10%,华强方特公司承担10%的责任。
由于原告已与华强方特公司庭外和解,判决书虽明确了其责任,但并未要求做出赔偿,只是判决丁某及其父母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74487.55元。
梳理法院判决后发现,实际情况和网上传闻存在偏差。
首先,动画片制作公司并未“被判赔偿6.6万元”。这是由于华强方特公司已与杜某父母庭外和解。
此外,判决结果显示,动画片制作公司只承担了10%的责任。在整个案件中,法院的几次判决都明确了一点:死者父母应承担80%的责任。
可以看出,在这个坠亡案件中,动画片制作公司并未承担主要责任。
当然,考虑到孩子的模仿能力,相关作品确应进行警示提示。法院判决书显示,《熊出没》作品中的部分危险情节、画面有警示文字提示,“但该警示方式,不足以对观看动画片的幼童起到警示作用”。
不少网友觉得,家长应该多反思自己,判决有些苛责动画片制作方;也有观点认为,动画片只通过文字提示,对不识字的孩子确实未尽到提示义务。
其实,类似的新闻,近年来远不止一两起。
2岁小男孩模仿《熊出没》光头强,用斧头砍伤自己手指;7岁男孩模仿“光头强”改造风扇,左手绞进高速扇叶;两男童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玩“烤羊”,全身被烧伤……
当然,有些动画片存在值得商榷的镜头和情节,是不争的事实。但把导致事故的全部责任都归咎于动画片甚至是某部动画片,也并不公允。孩子无法明辨是非,又没有大人的正确指导,这或许是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
所以,家长们一定得在源头上替孩子把好关!
首先,想从源头上预防孩子模仿动画片不良情节的话,就需要家长们多花费心思在动画片的挑选上。不同年龄的孩子适合的动画片也不一样,要挑选适合孩子当前年龄段的动画片,不要超龄或者过于低龄,内容方面要积极向上,充满正能量,这样的动画片更能为孩子的成长增添美好色彩。
其次,孩子在观看动画片的时候,大人最好能在一旁陪同,在观看动画片的时候可以适时地给孩子科普一些知识,告诉孩子动画片与现实的区别,给予孩子积极正确的引导,并且还能跟孩子一起分享快乐,可谓是一举两得。
第三,若是家长们发现孩子有模仿动画片中不良情节的行为,一定要当场给予正确的引导,不要言辞过于激烈,而要循循善诱地告诉孩子模仿这些行为的后果,不能玩火,热水会烫伤人,平底锅、棍棒之类的工具打人,会导致别人受伤,电不可以碰等等。让孩子体会到其中的严重性,知道正确的做法,这样才能起到比较好的纠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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