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广州冯女士因为不满公司辞退自己,在朋友圈发泄了一通,没想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聂某在看到这条朋友圈以及评论中的"卸磨杀驴"后,认定冯某是在暗中讽刺污蔑自己,又想到两人的朋友圈有许多共同的客户与朋友,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她删除这条朋友圈,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对此冯某表示不服,认为聂某在提起诉讼时所说的不实言论损害了他的名誉,与现实情况高度不符,并拿出相关证据反驳,证明自己没有加过客户的微信。而且言论中的"他"是指公司的行为,并不是针对聂某。
对于冯某具有合理性与事实基础的反驳,聂某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指向性,无法证明待证事实真实性与合法性,法院遂认定相关事实不存在,不采信聂某的主张。对于冯某当天所发的朋友圈内容,法院认为涉案朋友圈语言文字虽有些过激,但并无明显的侮辱、诽谤等侵害名誉权的内容,再考虑到当事人的情绪,不认定该文字构成对指向对象的人格权侵害。最终法院判定原告败诉,并承担相关的诉讼费。
判决结果得到了网友的一致认同,大多数人认为朋友圈为私人平台,在私人空间行使言论自由是再正常不过的。但问题在于,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不是私人空间,言论自由也要以不侵害他人的权益为前提。由于网络的发达与私密性,很多人肆无忌惮地乱说话,使得他人的人格权极易受到侵犯,甚至成为了一种常态,似乎很少有人意识到这可能是违法的事。所以此次《民法典》的修订就将人格权独立写成一编,以表重视。
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各方面的社会评价。很多民众认为编造不实信息产生了不良影响,才会损害名誉权,殊不知即使是真实事件,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也可以构成侵权。
2017年四川法院曾发布这样一起案例,案例中的张某与赵某本是朋友,某天,双方因一些小事产生矛盾,没想到在沟通的过程中矛盾越来越深,一怒之下,赵某便对张某进行了辱骂。事后更是将聊天记录及张某的照片发到了自己的朋友圈,引起了张某朋友圈内的大量关注,这不仅使得看到此事的朋友联系询问,还导致了夫妻之间产生嫌隙。
后来两人在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以及派出所协调都未果后,受不了压力的张某遂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要求赵某删除相关信息,消除影响,并在其朋友圈内发布向张某的道歉函,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这案件中赵某并没有捏造事实,但仍为自己的言行付出了代价,说明没有捏造事实的侮辱仍能构成违法侵权。
虽然冯女士胜诉了,但她并没有胜利。其实在案情中就能看出她多次迟到,对工作不上心,所提供的证词也不全是真实的,当与公司的交涉时,没有占到优势就在社交平台发出引入遐想的言论。这样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不管是维权还是发泄情绪,都是不合适的,当自己本身就有错误的前提下,还在不依不饶,很难得到他人的认同。
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度,自由也不例外。超出这个范围的自由就不能称之为自由。罗曼罗兰就曾说过,一个人的绝对自由是疯狂的。言论自由也是同样的,一旦没有了限制,言论就成为了伤害他人的胡言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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