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用人单位面对违纪员工时,常常觉得自己处在制高点,完全掌握了主动权,在处理与违纪员工相关的善后事宜时容易不留任何余地,尤其是面对具体的经济利益时,想借此减轻责任承担,他们常用的一句话就是:“既然是你违反了公司的纪律,自然就该承担一切责任,有什么权力跟公司讨价还价?”而一些劳动者也因自己违规在先,觉得理亏而只能接受。但实际上,很多时候员工违纪与公司法定责任的承担并非一回事,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表示,员工即使确已违纪,但用人单位并不能以此为由,对违纪劳动者随意处罚,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更不能因此而一笔勾销,否则,用人单位很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法律上的麻烦。
特殊岗位员工违纪,未经健康检查解聘涉嫌违法
何某三年前入职宁波市一家生产休闲旅游产品的企业,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为喷漆车间喷漆工,合同期限两年。去年9月,何某在工作时违反工序规定,造成一批产品报废,公司因此损失5万多元。为此,企业决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立即解聘何某,并提前向他发出了通知。
何某同意公司的决定,但同时提出,喷漆工是一种特殊岗位,在正式离职前公司必须为其做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以确定是否患有职业病,如果公司拒绝,将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公司的法律顾问陈律师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公司负责人建议:对何某的处理应慎重,如果真的要解聘,必须为其提供全面的健康检查,因为《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此外,根据相关劳动法律,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如果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喷漆车间具有较大的职业危害,这就决定了公司虽然有充足理由与何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为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否则,可能给公司带来法律纠纷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公司负责人承认,原来以为何某违反劳动纪律,给公司造成损失,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不存在任何障碍,现在看来,公司对法律的认知不够全面,幸亏律师及时予以提醒,才避免了可能的违法后果。
劳动者违纪,法定权利不能一笔勾销
基层法院经对劳动争议案的梳理发现,因劳动者违纪,用人单位在具体处理过程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两种比较典型的情况:
一、将员工“小违纪”累计相加予以重罚
宁波市某劳动部门曾受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某公司职工邱某因曾有过上班时穿拖鞋、工作时未戴工作帽、工作时间吃零食等各种“违纪”行为,公司以“违纪”累计相加已构成严重违纪,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聘。
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对违纪劳动者确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违纪必须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所谓“严重”,是指不容易解决、很重要或很有影响。但邱某的行为并没有达到相应的程度。此外,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果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没有履行相关程序,不能作为处罚员工的依据,而将“小违纪”累计相加视作“大违纪”,更缺乏法律依据。
二、迫使违纪员工自泼污水,以此为由给予处罚
某公司员工张某因几次上班迟到,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张某苦苦哀求,公司答应收回原决定,但要求其按照公司的“说法”写一份书面检查,在公司内张贴。在这份检查中,张某的违纪事实被明显夸大,甚至带有侮辱性,为保住工作,张某只能违心照办。
之后,张某经一位朋友提醒,寻求法律援助。律师在分析此案后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涉嫌侵犯张某的名誉。新颁布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在此案中,张某所在的公司为“整治”纪律,利用其强势地位,变相逼迫张某按其所规定的具有侮辱性的内容自泼污水,导致其声誉受损,构成侵犯名誉权。在律师的帮助下,张某向公司提出异议。后经调解,公司向张某承认了错误,并自愿作了经济补偿,这才没有造成更大的不利影响。
严格规章制度,也要尊重员工
在现实生活中,员工因各种原因违反规章的现象经常发生,企业按相关制度和劳动合同规定给予一定的惩处完全必要。但一个企业能够长期生存发展的基础,除了严格规章制度,更重要的还有赖于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因此,面对员工违规,应认真分析原因,慎用处罚手段,即使必须处罚,也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否则,只能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董小军、梅生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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