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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者以房子涨价为由索要房屋补偿金6万元 法院判决:不支持
2021-06-01 15:21:21   来源:楚天都市报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家住青山区的王先生买了邻居罗先生的房,5年未办理房产证过户,好不容易盼来可以办理过户登记,罗先生却以房子涨价为由,索要房屋补偿金6万元才愿意配合过户。为此,王先生将罗先生告上了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近日,经法院诉前调解,罗先生同意配合过户。王先生看在大家都是邻居的关系上,主动提出支付6000元作为补偿。

王先生和罗先生是住在同一个小区的住户,2016年12月,王先生购买了罗先生一套位于武汉市青山区某小区的房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价格为29万元。王先生当即向罗先生全额付清了房款后搬进了新房。因该房原属单位集资建造的经济适用房,暂时无法办理房产证,双方约定待房屋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罗先生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这一等就是5年,2021年初,房子终于可以办理产权,王先生马上联系罗先生,希望其协助办理过户。罗先生却提出,现在房子涨价了,增值了不少,要求王先生额外支付6万元补偿金才愿意协助办理。

王先生认为买房款早就付清了,而且住了多年,罗先生的要求不合理。双方因为房屋涨价一事争执不休,导致迟迟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今年4月底,王先生将罗先生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要求罗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罗先生需返还房屋面积差价退款及装修押金,共计3900多元。

接到此案,法院对当事双方开展诉前调解,经过与双方沟通,调解员发现双方的症结在于长期未过户导致购房期间房屋增值,让卖家觉得“吃亏”,买家觉得房价上涨与其无关,卖家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调解员对罗先生释法明理,告知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是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罗先生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诉求,如果败诉,罗先生还要承担一笔诉讼费用。而且两家是邻居,不要因为房子伤和气。

王先生表示他理解罗先生觉得吃亏的想法,当初买房时大家都是街坊邻里,因此他愿意支付6000元作为补偿款。

今年5月底,王先生和罗先生达成了和解协议:罗先生配合办理过户,王先生就房屋增值部分给予6000元补偿。目前,双方已经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房屋交易过程中,房屋价格较大幅度的上涨虽然可能超出当事人的预见,但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房屋涨价也是一种交易风险,卖家应当知晓。买家无需因房屋涨价向卖家支付补偿金。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就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此外,买家买了房应当尽快办理过户手续,避免后续其他纷争。(记者孙婷婷 通讯员杨兰 王笛)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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