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伴的手机不慎落水,刘某自告奋勇下水打捞时不幸溺亡,由此引发纠纷。日前,襄阳市中级法院维持枣阳市法院原判,判决涉案的某山庄旅游公司承担20%的责任,赔偿刘某家属15万余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4月26日上午,刘某与张某、李某以及杜某四人来到一风景区游玩。其间,李某的手机不慎掉入景区鱼塘。
李某当即表示鱼塘水深,放弃找寻手机,但刘某主动要求下水打捞。打捞期间,刘某不幸溺水。张某、李某与杜某三人便大声呼救,但由于水太深,前来帮忙的游客均表示无法下水救人。三人求助于景区酒店工作人员,他们均未能将刘某成功救援上岸。待消防人员闻讯前来将刘某打捞上来时,其已失去生命体征。
事件发生后,刘某的父母向当日一同游玩的三人和管理景区的某山庄旅游公司讨说法。该公司表示出于人道主义,愿意拿出2万元现金抚恤死者家属。张某、李某以及杜某为未成年人,其父母表示三人并不承担责任。刘某的父母为此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枣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己不会游泳,却下水打捞手机,造成自己溺水死亡,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刘某虽然是为李某打捞手机而溺亡,但李某并未要求刘某打捞手机,双方未形成打捞合同关系,刘某也未打捞起手机,李某并未受益,因此,李某对刘某的死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某、李某、杜某作为未成年人,对刘某没有伤害的故意,三人均不会游泳,不应苛求三人下水施救。三人当时已力所能及地进行了救援,已尽到了必要的施救义务。
围绕某山庄旅游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从现场情况来看,该公司对鱼塘进行了修缮和改造,尽到了一定的提醒、告知义务。但警示标志不够明显,该公司也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鱼塘的管理存在过错,应对刘某的溺亡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最终,枣阳市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20%的责任,刘某自担80%的责任。该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15万余元,扣除该公司已付的20000元,还应支付13万余元。三名同伴的家人各自愿补偿刘某的父母5000元,均当庭履行。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某的父母和某山庄旅游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通讯员梁军 王丹丹全媒体记者张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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