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姓宣,前妻姓郑,两个人因感情不和离了婚,义乌法院把儿子判给女方。
去年9月,郑女士接儿子放学回家,宣某突然出现,不顾前妻反对,强行将孩子抢走,并藏了起来。
事后,郑女士多次联系宣某,可他一直不理会,无奈之下,她只好向义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抚养权执行的特殊性,执行法官在执行期间多次联系宣某督促其履行。
今年4月,经传唤,宣某到义乌法院调解,仍抗拒交出小孩抚养权,并拒不交代孩子隐匿地点,法院作出对宣某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宣某期满释放后,执行法官将督促履行期限定在5月20日之前,结果,宣某仍无任何行动。执行法官问原因,他以工作繁忙、家里父母阻挠等各种理由推脱。
考虑到宣某拒不履行态度坚决,日前义乌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的震慑力促进案件执行。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通讯员 朱泮龙 记者 董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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