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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讨要双倍工资
2021-06-04 09:26:03   来源:郑州晚报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对于千千万万的“打工人”而言,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咋办,他们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惠济区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例可告诉你答案。

案情

给老板儿子打“私工”

打官司讨要双倍工资

陈某系某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该公司部分业务由陈某负责管理实施。

2015年10月起,苏某开始跟随陈某从事通信设备安装、维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薪6000元,餐补及差旅等费用实报实销。

2016年3月,陈某通过电子邮件群发劳动合同书5份,其中一份发给了苏某,但因故未能签订。后苏某离职。

2018年,苏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不符合受理条件未被受理后,苏某向惠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苏某与某通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通信公司应支付苏某工资、赔偿金、入职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共计37.1万元。

某通信公司辩称与苏某未签订劳动合同,苏某长期受雇于陈某,应当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 仲裁超过一年时效,不予支持双倍工资主张

惠济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安排苏某从事公司承接的业务,并向苏某发放工资。另外,陈某向苏某发送的劳动合同邮件也表明被告某通信公司有与原告苏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原、被告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某通信公司已足额支付原告苏某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工资,故原告苏某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资及加倍支付赔偿金的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不予支持。苏某申请仲裁时确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其要求被告某通信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判决确认苏某与某通信公司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驳回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 劳动者讨要双倍工资,千万别超过仲裁时效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当日起计算。

法官提醒,索要双倍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千万别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哪怕是一天也不可以。

同时,劳动者在入职时一定要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注意妥善保管,如果未能订立相关劳动合同,一定要注意保存收集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单、工牌、工作服、考勤卡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利于认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此外,也提醒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规为员工缴纳社保。(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鲁维佳 徐彦召)

关键词: 签订 劳动 合同 工资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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