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殴打同事被开除
员工起诉酒店赔偿
1982年出生的周强于2018年5月29日进入海南某酒店工作,任酒店公共区域服务员一职,期间周强和同事张军同住一间宿舍,可双方的关系并不好,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冲突。
2019年12月16日,周强和张军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周强殴打了张军,造成张军身体各部位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后周强被公安机关拘留。对此,酒店向周强发出了停职调查的通知,后经工会同意,酒店解除了与周强的劳动关系。
被酒店开除后周强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酒店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43元、停薪停职留职期间工资252元、延时加班工资1320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200元、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3000元等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酒店向周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43元,驳回周强其他仲裁请求。可周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周强认为,酒店安排他与同事张军在同一宿舍住宿,因张军平日不注意房间卫生、打扰他休息等违反员工居宿规章制度情况,他将此情况多次向酒店领导反映,请求安排他上夜班,与张军错开休息,避免双方矛盾。但单位领导对此事不重视,置之不理,导致他与同事张军矛盾加深,出现打架的情况,后酒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他对此不服。
酒店认为,周强在入职时已签收酒店的《员工规章制度》,周强知悉该规章制度内容。周强给宿舍同事张军造成人身伤害,已违反酒店规章制度,酒店有权解除与周强的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
法院
一审认定酒店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二审改判:酒店无需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周强与同事张军在宿舍里因生活琐事发生打架事件,虽然酒店的《员工规章制度》规定对殴打员工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本案中周强曾多次向酒店反映过其生活习惯与张军有冲突,要求安排错开休息时间,但酒店对周强的反映一直置之不理,才导致周强与张军打架事件的发生,酒店对周强的打架事件也负有过错的责任。
周强打架固然有过错,但因酒店也存在过错,所以周强的该过错还不至于达到被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酒店据此解除与周强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因此法院判决酒店应向周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43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000元,驳回周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酒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酒店无需向周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000元。
三亚中院经审理认为,酒店解除与周强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定程序,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酒店无需向周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000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该案,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虹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陈虹称,本案中,酒店的规章制度里明确规定了可以终止劳动关系的严重不当行为,包括打架斗殴或对宾客、上级或其他员工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在公司场所、车辆或宿舍内煽动或参与打架斗殴等情形。周强在清楚知悉酒店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因私事在员工宿舍内与同事张军打架,造成对方身体损害,经公安机关处理,周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周强的行为违反了酒店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酒店解除与周强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周强认为的酒店未按其要求调换宿舍,就算周强与张军存在冲突,周强也应当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并不能成为其暴力伤害他人的理由。”陈虹表示,此次打架事件的发生不能归责于酒店,周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打架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酒店无需向周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000元完全正确。(记者王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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