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应当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发放。收取或变相收取安全帽押金,显然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当然,企业如此做法也“事出有因”。报道中说,这些用工企业大多人员需求量大、流动性强,让职工交劳保用品押金可以降低用工成本。另外也有一些企业片面地认为,将安全帽押金的退还条件与劳动者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挂钩,有助于稳定职工队伍,降低人员流失率。
我们理解企业的“苦衷”,但任何原因都不是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理由,任何困难都不是违法的借口。靠耍小聪明用劳保用品押金“绑住”职工、减少投入,这样的做法反而会增添劳动者的顾虑和疑惑,难以留下职工的心,无疑是一种短视做法。
基层职工群众始终是企业前进的力量源泉、坚实根基,只有设身处地着想,一心一意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换来职工的真心付出,为企业带来更丰厚的回报和更光明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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