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位八旬老人支付20万元,准备到养老机构安度晚年,却发现养生养老设施和合同里约定的不符。近日,龙岗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宗高龄老人诉养老机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均对龙岗法院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2020年6月,85岁的本案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深圳某养老公司签订了《颐养卡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20万元购买颐养银卡,被告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养生养老设施。原告诉称,2020年10月其要求入住时,发现除了居住房间外,被告承诺的养生养老设施根本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于是要求全额退款,而被告仅同意退回原告所交款项的70%,原告遂向龙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被告返还20万元并赔偿利息。
该案经过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书附件所涉及的园区是否为被告的颐养主园区。原来,合同中约定的养老园区包括附件一大鹏新区葵涌街道的颐养院和附件二盐田区某酒店,被告称附件一的园区为养老主园区,附件二是被告的休闲度假酒店,仅作为老年人短期的度假场所。原告所期待的长期养老园区为附件二的盐田区某酒店,但该酒店达不到原告所设想的养老条件,而合同中并未对该酒店的性质和具体功能做出明确的约定。
庭审后,原被告均流露出调解意向,几次沟通后,被告开始回避法官及法官助理。鉴于养老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不仅涉及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也事关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龙岗法院速裁庭负责人带着承办法官等前往酒店进行现场勘查。法官联系原被告一同前往,被告仍旧回避未到现场配合工作。
速裁庭负责人一行在现场勘验并向酒店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后,与原告沟通,钟某某当场表达自己的心里意愿,希望早日拿回已支付的款项。法官一行立刻前往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被告公司总部做调解工作,经过情、理、法并重的深入沟通,被告负责人承认其之前回避法院及原告的错误。终于,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双方均表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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