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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健康公司会员却未享受到权益 消费者将公司告上法庭
2021-08-09 13:29:16   来源:深圳商报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潘某买了某健康公司的会员,却没有享受到权益,遂将某健康公司告上法庭。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返回会籍费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2019年,潘某在被告某健康公司员工的推介下,与某健康公司签订了一份《健康会员合同》,并当即交纳了5万元会费。其后,潘某认为,某健康公司并没有履行《健康会员合同》义务,为他提供相应的会员服务,比如某健康公司声称的潘某在向其关联公司购买商品房时可以享受“5万抵8万”的优惠价格,合同中约定的附件1《会员权益表》也从未向潘某提供,某健康公司员工以一种欺诈的手段来诱导潘某对所能享受到的会员服务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花费5万元巨资购买与会员完全不对等的会籍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某健康公司主张,原告已享受《健康会员合同》中的部分会员权益,即原告向被告的关联公司购房支付的总款项(含5万元会籍费)是低于当地市场同类商品房的总价款,即原告购房享受到了“交5万抵8万”优惠,故被告不存在任何欺诈事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签订的《健康会员合同》是否为可撤销合同,即某健康公司是否以欺诈的手段使得潘某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署了该合同。

法院认为,某健康公司作为国内知名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应如实告知潘某涉案合同的具体内容,提供完整的合同,明确自身的义务。涉案合同中约定潘某的会员权益详见《会员权益表》,但某健康公司并未向潘某提供该《会员权益表》。

某健康公司声称的“交5万抵8万”购房优惠活动系会员权益的主张,其在庭审中表示无证据证明,即便“交5万抵8万”购房优惠活动系其提供的会员权益的一项,但某健康公司声称的其他权益也从未提供,也未告知潘某其声称的权益该如何实现,故本案中某健康公司有故意告知潘某虚假情况及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因合同签订时某健康公司有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和故意,使得潘某认为其可以获得某健康公司承诺提供的会员权益服务(如健康服务),但合同签订至今某健康公司尚未提供相关的健康服务,而合同约定的会员权益期限为10年,现某健康公司亦无法履行其声称的会员权益,故本案中潘某有基于某健康公司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知,从而违背其真实意思签订了涉案合同。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潘某与被告某健康公司签订的《健康会员合同》;被告某健康公司向原告潘某返回会籍费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办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受欺诈致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维护自身交易安全。法官提示大家,消费者在签订会员合同时要注意具体的会员权益条款,口头承诺要写入合同,避免合同约定不明而掉入会员合同无具体会员权益的陷阱。(首席记者 包力 实习生 王茵)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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