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行业中,有一种“飞单”的说法,简单来说就是销售业务员拿到订单后,不将订单交由自己公司做,却将订单放在别的公司做,比如银行员工利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卖不属于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从中获得高额的佣金提成。
一般来说,这种“飞单”会让客户和公司遭受不小的损失,但是近期却有一家公司用“飞单”来向员工索要赔偿。
据报道,李某曾就职于上海一家网络公司,2019年底李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将工作手机交还给公司。
结果没过多久,该公司就以李某曾经“飞单”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李某赔偿因“飞单”造成的公司损失14万余元,而证据就是公司从李某工作手机中导出的通话录音。
据悉,在这些手机通话录音中,有李某和其他公司洽谈销售业务的内容,李某也在通话中亲口承认自己要“飞单”。
上海金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并未证明事先已告知李某,会对工作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也未就恢复通话信息取得李某同意,因此该证据的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
最终,金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无需向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
公司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你认为,在这起“飞单”引发的纠葛中,员工和公司孰对孰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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