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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中受伤但未签劳动合同 公司无法举证、认定为工伤
2021-09-03 10:47:24   来源:工人日报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农民工刘明在工作中受伤,但由于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他只好走法律渠道维权。但家具公司方面却表示,刘明系在非工作时间干私活时受伤,不应属于工伤。法院认定,家具公司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农民工并非在工作时间受伤,且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生效期间均算作解决劳动争议的期间,不将其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最终经过8场官司,刘明拿到了工伤赔偿。

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家具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工作的农民工刘明(化名)在工作中受伤,但由于家具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他只好走法律渠道维权,向家具公司索要工伤赔偿。但家具公司方面却表示,刘明系在非工作时间干私活时受伤,不应属于工伤,该公司也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终经过8场官司,刘明拿到了工伤赔偿。法院认定,家具公司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刘明并非在工作时间受伤,亦未举证证明刘明工作岗位的具体内容以及刘明系因接私活受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工作中受伤但未签劳动合同

2011年3月12日,刘明入职家具公司,岗位为木工,后变更为木工管理,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家具公司也未为刘明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1月13日,刘明在操作立铣机器时伤到左手,被医院诊断为:左食指、中指、环指远节指骨骨折。此后,刘明未去家具公司上班。出院后,刘明向家具公司索要工伤赔偿,遭到拒绝。

由于刘明与家具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想获得工伤赔偿,首先得进行劳动关系确认。

刘明于2016年4月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家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刘明未到庭参加仲裁审理,2016年9月,大兴区仲裁委作出视为刘明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决定书。

2018年6月27日,刘明又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通州区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家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8年12月7日,通州区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驳回刘明的仲裁请求。刘明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3月28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确认刘明与家具公司于2011年3月12日至2016年3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此后,家具公司未上诉。

在确认劳动关系之后,2019年8月12日,刘某所受事故伤害经北京市通州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同年9月27日,北京市通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确认刘某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十级。

公司无法举证,认定为工伤

然而,家具公司方面表示,刘明左手受伤系非履行工作职责行为、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后果应自负。

家具公司方面认为,2016年1月刘明已是木工管理岗位,不是木工岗位,两者职责存在显著不同。木工是操作工,包括使用机器设备加工家具材料,而木工管理岗位的职责是管理木工和负责设计家具,向木工下达工作指令,验收木工成果,没有实际操作加工的任务。而刘明受伤是因为利用中午休息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开动、使用公司的机器设备加工私人物件所致,因此不应属于工伤。

为此,家具公司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通州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家具公司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刘明并非在工作时间受伤,亦未举证证明刘明工作岗位的具体内容以及刘明系因接私活受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此外,通州区人社局在行政程序中对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某进行调查时,陆某承认刘明于2016年1月13日在公司的木工车间内工作时操作立铣机器伤到左手,对此,通州区人社局制作了相应的调查笔录,调查笔录亦有陆某的签字确认。该笔录内容与刘明提交的证人证言、医院病历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刘明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

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法定期限?

值得一提的是,家具公司方面还表示,刘明受伤后,于2016年4月向北京市大兴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但2016年9月大兴区仲裁委已作出视为刘明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决定书。此后直到2018年6月,刘明才向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2019年7月才申请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刘明的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超过了一年的申请时限,通州区人社局不应受理。

对此,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出于维护受伤职工切身利益的角度考虑,通州区人社局将刘明第一次提起仲裁的时间即2016年4月至2019年4月法院判决双方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生效后这一期间均算作解决劳动争议的期间,不将其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进而认为刘明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过期限,并无不当。

2019年11月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家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3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刘明向通州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家具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2.45万余元。通州区仲裁委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刘明仲裁请求。家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2020年12月4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家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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