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电钻钻孔、打岩钉、布绳索的方式先后攀爬至巨蟒峰顶部……
9月2日,最高检发布了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记者注意到,其中包括曾广受社会关注的张某某等三人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悉,张某某等3人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还面临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连带承担专家评估费15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最高检指出,由行为人承担高额环境资源损失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充分体现了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独特制度价值,既有助于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又能警示潜在的违法者,唤醒广大公众保护环境、珍惜自然资源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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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爬巨蟒峰时打入岩钉26枚
3人均被判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江西省上饶市境内的三清山景区属于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地质公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5A级景区。巨蟒峰位于其核心景区,是经长期自然风化和重力崩解作用形成的巨型花岗岩石柱,是具有世界级地质地貌意义的地质遗迹,2017年被认证为“世界最高的天然蟒峰”,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可持续利用的自然遗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
最高检通报的案情显示,2017年4月15日,张某某、毛某某、张某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峰,并采用电钻钻孔、打岩钉、布绳索的方式先后攀爬至巨蟒峰顶部。
经现场勘查,张某某等在巨蟒峰自下而上打入岩钉26枚。公安机关委托专家组论证认为,钉入巨蟒峰的26枚岩钉属于钢铁物质,会直接诱发和加重巨蟒峰物理、化学、生物风化过程,巨蟒峰的最细处(直径约7米)已至少被打入4个岩钉,形成了新裂隙,会加快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其崩解。张某某等三人的打岩钉攀爬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了永久性的损害,破坏了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和完整性。
2017年10月,张某某等三人因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2019年12月26日,上饶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张某某、毛某某、张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五万元,张某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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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专家对巨蟒峰受损价值评估
得出损失最低阈值为0.119—2.37亿元
上饶市信州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该三人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18年3月29日将线索移送上饶市检察院。
上饶市检察院认为,自然遗迹、风景名胜是环境的组成部分,三清山巨蟒峰的世界级地质地貌意义承载着特殊的遗迹价值和广泛的公共利益。张某某等三人的损害行为侵害了生态环境和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本案属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2018年5月,上饶市检察院委托江西财经大学三名专家成立专家组对三清山巨蟒峰的受损价值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专家组采用国际通用的条件价值法对三清山巨蟒峰受损后果进行价值评估,分析得出该事件对巨蟒峰生态服务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阈值为0.119-2.3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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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被判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
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8年8月29日,上饶市检察院于向上饶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三被告依法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的损失0.119亿元和专家评估费1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过程中,三被告辩称:上饶市检察院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三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且本案发生前存在他人在巨蟒峰上打岩钉的情况,三清山管委会在巨蟒峰上建设的监控系统也有损害作用,三被告造成的损害属于多因一果的损害,应由各方分担责任。江西财经大学专家组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不科学、数据不可靠,评估报告不能采信。
对此,公益诉讼起诉人答辩:首先,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自然遗迹、风景名胜是环境的组成部分,本案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且已经履行诉前公告程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其次,三被告在明知法律禁止在景物上刻划、涂污以及以其他方式破坏景物设施的情况下,故意实施破坏性攀爬行为,且事前共同谋划,事中相互配合,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2019年12月27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参照江西财经大学专家组的评估报告,并兼顾三被告的经济条件和赔偿能力等基础上,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连带承担专家评估费15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张某某、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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