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对夫妻,为了买学区房协议“假离婚”,不想买完房后女方拒绝复婚,被男方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而女方坚称《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应当履行。
最近,此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网友们讨论热烈,话题直接冲上了微博热搜第一。
据法院介绍,2013年1月,小刚和小敏(均为化名)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小敏住进了小刚名下的房子里。两年后,女儿出生。为了让女儿受到更好的教育,夫妻俩打算再买一套学区房。
据媒体报道,2019年,两人看上一套位于上海市区的学区房,但因二人已经有房,再次购房不符合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条件,便商量着办理“假离婚”。因为小敏名下无房,离婚之后,就以小敏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小刚则将房屋的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小敏。
同年7月,两人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中主要有三方面的约定:
1.关于抚养权:女儿归小刚抚养,小敏每月支付三千元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
2.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宝马轿车一部归女方所有,车贷由女方承担;女方店铺及相关设施均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3.关于离婚补偿款总额及款项支付: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整。
离婚后,小刚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并陆续转给小敏共计294万余元。小敏用这笔钱付了学区房的首付,其间,两人仍在一起居住和生活。
房子买好后,小刚多次催促小敏复婚,却遭到了拒绝,小敏坚持说两人已经没有了感情,离婚是双方自愿的。
复婚无望,小刚既后悔又生气,提出要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小敏归还购房款。
但小敏表示,《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法有效。294万余元是离婚补偿款,不是购房款,不需要归还。
双方僵持不下,最后,小刚一纸诉状将小敏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或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小敏归还小刚个人财产294万余元,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小刚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中,小敏多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以上说辞均体现出小敏非真实的离婚意愿,判决支持小刚的诉请,认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一审判决后,小敏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小敏称,离婚补偿款是小刚为了拿到女儿抚养权才给她的,并不是给她买房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小刚的原审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已成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综观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所进行的多次对话、微信聊天,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虽然协议中约定了小刚需要补偿小敏30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小刚也向小敏进行了转款,但该款项实为购房所需。
综上,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买房“假离婚”的新闻屡见不鲜
法律上真有“假离婚”一说吗?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合伙人祝双夏:我国法律并没有“假离婚”一类的说法,俗称的“假离婚”实际上是出于一定目的的暂时离婚,等目的达成后再行复婚。
在我国,婚姻实行的是登记主义,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等同。
那么,这种情况下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由于假离婚是双方不以离婚为最终目的的行为,故在财产协议中往往会出现分割比例的偏差和忽视,有些案件中甚至会出现一方“净身出户”的情况。
虽然离婚协议一经离婚即生效,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如果主张撤销的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可以以此否定离婚协议效力。以本案为例,法院通过聊天记录内容和生活常理最终认定双方非真实的离婚意愿,进而撤销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
此外还应当注意,离婚协议的撤销权也有行使期限的要求。撤销主张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行使,且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记者 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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