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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劳动者权益 别让“竞业合同”限制劳动者
2022-01-12 17:04:14   来源:齐鲁晚报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竞业限制是一种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措施,但它也会限制人才的流动,因此法律限制了竞业限制的群体范围。但有记者日在采访中发现,保安、厨师、理发师、酒水推销员、清洁工等都曾被竞业限制,还有的企业甚至要求全员签订竞业协议,这让普通员工很苦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从法律规定来看,竞业限制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避免特定人群跳槽损害公司利益,这在特定的范围内,有其合理与适用

从现实角度看,竞业限制被滥用屡见不鲜。比如2021年底,一名女主播离职后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为由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女主播只是普通员工,并不掌握公司商业秘密,不属于竞业限制主体,所以就算签约了竞业限制条款,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意味着,对多数人来说,都不用签约竞业限制的条款。这一点应该成为社会常识推广。企业肆意扩大签约范围,并以此作为企业维权的“工具”,超越了法律应有的底线,理应被严格规范起来。企业的权益需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需要保护,这背后的“最大公约数”,必须“好好求解”。(记者龙敏飞)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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