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记者从济南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围绕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有效规范行政权力,作出了多处禁止性规定。其中,在政务服务方面,《条例》规定不得违法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不得违法设定或者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证明事项实施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何修冬介绍,《条例》规定,在市场准入方面,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在市场主体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业绩等方面设置准入条件,不得违法违规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对市场主体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不合理条件。
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方面,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违法设置预选供应商名录,不得对市场主体、商品和服务实施差别对待。
在保护市场主体方面,收费目录清单之外禁止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禁止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禁止摊派和强制捐赠;禁止拖欠市场主体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
在中介服务方面,《条例》明确了部门不得违法设定中介服务、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将中介服务费用转嫁市场主体承担等行为。在政务服务方面,不得违法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不得违法设定或者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证明事项实施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
在涉企政策措施方面,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撤回或者变更。在政府诚信守诺方面,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政策变化、规划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换等为由违约、毁约等。《条例》对这些禁止性条款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 赵晓丹)
本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联系邮箱: 5855973@qq.com
关于我们| 客服中心| 广告服务| 建站服务| 联系我们
中国焦点日报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2005074号-20,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