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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继续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2-05-12 08:32:50   来源:山西晚报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5月10日,太原市社保中心消息,太原市继续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照1%执行(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及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企业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企业以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确认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行业划分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承担相应责任,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参保企业对行业类型划分有异议的,可提出一次变更申请,变更后,在缓缴期内原则上不再调整。

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单位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后享受退休待遇或办理转移手续;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参保企业缓缴申请工作从5月份开始,在缓缴期限内,参保企业根据缓缴适用范围及时申请缓缴;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企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提出申请。目前,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系统已经统一增设了【单位缓缴登记】模块,开通了网上经办平台,线上线下都可以经办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业务,太原市大力倡导网上办、不见面办公。

链接   网上经办流程:

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企业通过网上经办平台,依次点击【单位参保管理】—【单位缓缴登记】,打开【单位缓缴登记】模块,页面自动展示“单位基本信息”及“缓缴申请信息”,无需修改系统默认缓缴时间的可以直接点击保存按钮,需要修改的可以先编辑“缓缴申请信息”再保存,保存成功后到“档案上传与业务提交”页面下载打印《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签字盖章后,在“档案上传与业务提交”页面将扫描件上传电子档案并提交,即自助办结,参保企业直接享受相应的缓缴政策,无需提供其他资料。(记者 武佳)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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