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和FOB的区别以及如何选择?
FOB(free on board):
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但在与北美国家交易的时候,应在FOB后面+vessel表示船上交货)因此,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即可。之后的运费和保险费与卖方无关。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顾名思义就是比CFR条款多了保险费用.即卖方都要负责订立从启运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契约,并支付正常的运输费用,在CIF术语中卖方更要负责办理货物保险,支付相应保险费。
两者的相同点:
1.这些条款的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而且都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2.即使是CIF负责了保险的费用,但是风险转移都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也就是说,过了船舷,就没卖方什么事情了。3.为了明确装船费或卸船费的负担问题,也为了让复杂的交易简单化,这三种术语都有其相应的变形。4.按这些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shipment contract)。
利与弊:
选择以FOB价成交,在运费和保险费波动不稳的市场条件下有利于自己。但也有许多被动的方面,比如:由于进口商延迟派船,或因各种情况导致装船期延迟,船名变更,就会使出口商增加仓储等费用的支出,或因此而迟收货款造成利息损失。
出口商对出口货物的控制方面,在FOB条件下,由于是进口商与承运人联系派船的,货物一旦装船,出口商即使想要在运输途中或目的地转卖货物,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就会颇费一些周折,产生更多费用。
在CIF价出口的条件下,船货衔接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使得出口商有了更多的灵活性和机动性。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出口商保证所装运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只要所交的单据齐全、正确,进口商就必须付款。货物过船舷后,即使在进口商付款时货物遭受损坏或灭失,进口商也不得因货损而拒付货款。就是说,以CIF价成交的出口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单据买卖"合同。一个精明的出口商,不但要能够把握自己所出售货物的品质、数量,而且应该把握货物运抵目的地及货款收取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对于货物的装载、运输、货物的风险控制都应该尽量取得一定的控制权,这样贸易的盈利才有保障。
cif术语下卖方的主要责任有哪些?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的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买方的主要责任与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支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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