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热点 >
“吃老本、走老路”行不通 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寻找新增长曲线
2023-08-19 12:19:27   来源:经济观察报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资料图】

经济观察网 记者 万敏 “金融资产管理行业进入新发展阶段,加速回归主业的同时,也在寻求新的增长曲线,并在新的监管格局之下进一步探索合规之路。”8月18日,新华社瞭望智库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商资产”)联合发布的《2023中国金融资产管理行业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

在《报告》发布研讨会上,浙商资产副董事长、首席战略官李传全表示,目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不确定性因素增多,集中体现在中小金融机构风险较大,房地产和地方债务风险突出,不良资产存在较大的反弹压力。不良资产管理行业要“吃老本、走老路”是行不通的,行业上下必须积极变革,去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环境,体现更大的使命担当。

《报告》提出,目前我国金融资产管理行业面临内外部多重因素影响,市场基础建设亟待完善,机构内部较普遍存在处置能力弱化、定位不明晰等深层次问题,监管层面的监管系统性、精准度也有待提升。

“资产板结化,主要表现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能力较弱,一批到期资产得不到有效处置,流动资金被长期占用,无法进一步盘活其他不良资产。无论是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均不同程度存在此问题,其中以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板结规模及其不利影响为甚。”《报告》指出,由于其多年形成的激进扩张和利用政策差异进行监管套利等陋习,以及近几年逆周期阶段的资产下行压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风险处置能力有所退化。

《报告》进一步指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能力弱主要体现在:一是高价“抢包”,变身不良资产包“批发商”。过去十余年间,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均强调“唯规模论”,过分看重分公司在当地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市场占有率,这直接导致一些分公司出现恶性“抢包”事件,哄抬市场价格,拿到了一大批高于市场行情的不良资产包。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这些资产不加任何处置,直接分发给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或外资、民资机构进行二次处置,从中赚取差价;二是真实的现金流情况难以“算细账”。在宏观经济波动、地产市场风险出清等因素影响下,不良资产的处置难度加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赖以生存的逆周期投资逻辑或出现失灵。加之多年以来高价“抢包”致使少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囤积了数以万亿元计的不良资产包无法退出,以及管理层变动频繁、人心不稳、人员流失等影响,现金流情况难以“算细账”,或导致出现进一步资产板结化、现金流困难、业绩不彰等问题。

此外,《报告》还总结了行业中的发展问题包括缺乏标准化资产估值系统,仍靠人情定价、账面功夫;游走于“政府和市场之间”,定位不清、难回主业;人员机制固化陈旧,人才流失和“躺平”观念严重等。

《报告》提出,大规模简单剥离不良资产的时代已经过去,如何将“放错位置”的资产有效利用起来,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当务之急。尤其是投行化运营思维越来越普遍后,未来一段时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重点解决深层次结构性矛盾和低效资产问题,要选准切入点来盘活存量资产、帮扶实体经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从救助危机企业、重整破产企业、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几个方面着手。

在对行业发展的建议中,《报告》还提出,目前,仅有信达和华融两家是上市公司,定期披露业绩表现。而其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不上市无需向公众公开业绩,因缺少统一数据报送制度,中央监管部门也并不掌握行业全面经营数据。随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非持牌机构数量、规模逐年增加,行业透明度有待加强。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相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缺少监管指标分级制,缺少有效的数据报送机制。

《报告》建议,“需对所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本结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水平等关键指标进行摸底彻查和精准分类,研究形成分层次、分类别、有界定的监管细则,减少因监管不明造成的灰色地带、黑色地带。督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完善监测体系,在日常监测、非现场核查等基础上,定期对其进行现场检查、专项评估,全面摸清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与风险底数,督促其合规稳健经营。同时,加强股东资质审查,清查股东出资不实、占用公司资金的违法行为,责令相关股东限期整改,对于个别股东结构复杂,可能存在隐匿实际控制人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摸清风险底数,及早预警,纳入重点监管名单范围。”

另外,《报告》提出,需研究建立相应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退出机制,谨防部分省份接连出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巨额亏空的情况。

关键词:


[责任编辑:ruirui]





关于我们| 客服中心| 广告服务| 建站服务| 联系我们
 

中国焦点日报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2022005074号-20,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